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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规定

​为规范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捐赠财产利用效率和使用的安全性,落实捐赠者意愿,确保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规范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学校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捐赠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物资、有价证券和货币。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

第四条 管理使用原则

1.基金会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基金会要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4.所有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由基金会统一归口,具体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组织。

第五条 使用决策程序

1.所有捐赠财产的使用必须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基金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2.基金会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捐赠财产的使用或理事长认定的重大支出,须经咨询顾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

3.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须经咨询顾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具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六条 定向捐赠的使用与管理

定向捐赠的财产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列明的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定向捐赠项目启动后,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书要求负责执行,具体如下:

1.新建校园建筑、基础设施、人文景观、纪念雕塑等项目捐赠,由基建处负责执行。

2.新添园林绿化类的项目捐赠,由后勤处商基建处负责执行。

3.奖教助学金等项目捐赠,与学生相关的由学生处、研究生处或相关学院负责执行,与教师相关的由教务处、人事处或相关学院负责执行。

4.救助贫困师生等项目捐赠,与学生相关的由学生处、研究生处或相关学院负责执行,与教师相关的由工会或相关学院负责执行。

5.科研创新基金等项目捐赠,与学生相关的由团委负责执行,与教师相关的由科技处负责执行。

6.纪念专题和庆典活动等项目捐赠,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执行。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的使用与管理

非定向捐赠的财产使用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项目方案,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协调学校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资金运作

基金会留本基金以及沉淀的其他捐赠资金可以进行资金运作。运作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低风险金融产品、贷款和金融机构存款。

1.资金运作原则

⑴合法性原则。资金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资金运作。

⑵安全性原则。资金运作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⑶收益性原则。资金运作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2.资金运作须经咨询顾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会同意后由基金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资金运作组负责资金运作事宜。

3.资金运作组负责组织资金运作市场调研,制定资金运作建议方案,实施方案并监控投资状况,报告并处理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

4.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应安全稳健,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

5.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应处于实时监控状态,并接受咨询顾问委员会和基金会理事会的监控检查。

第九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条 在法律和相关法规允许范围内,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所有捐赠财产的使用均统一由基金会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和管理,填写《公益项目支出登记表》后按规定办理财务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告知捐赠者捐赠财物或项目的进展情况。受赠人、受益人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改变其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附则

1.未尽事宜由捐赠方、受赠方、受益方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根据捐赠方意愿协商解决。

2. 本规定由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后,自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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