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我们 > 管理办法 > 正文
管理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资助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资助项目涵盖所有进入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的定向捐赠项目和非定向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资助青岛科技大学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资助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事件的特别困难的师生和校友;

(三)奖励青岛科技大学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四)支持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

(五)支持青岛科技大学的建设与发展;

(六)支持、投入与青岛科技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公益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资助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捐赠项目的情况。

第二章 定向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协助捐赠方论证、策划捐赠项目,并协助起草《捐赠合同》。

第五条 定向捐赠项目在合同签订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其中,奖学奖教金项目需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学奖教金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奖学奖教金立项表》,其他捐赠项目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会同相关文本资料及电子文本在约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六条 受赠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根据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项目申报情况制定年度预算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决定入选项目。

第八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向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所有非定向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定向捐赠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和《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定向捐赠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申请单位原申请的项目未按时结项或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基金会对其新申请的项目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会领导、相关专家等组成,投票决定入选项目,如有必要,召开专题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资助。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经理事长审核后,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定向捐赠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赠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赠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公益项目支出登记表》,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申请须经基金会审批同意,受赠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受赠单位须每年提交《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 年度工作计划》和《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送交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赠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赠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受赠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解除资助合同、追回资助款项。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赠单位须提交《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总结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送交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项目总结报告书》包括项目开展情况、社会影响力、自我评估、基金会评估等。

第十八条 在实施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直接向青岛科技大学捐赠的项目时,由青岛科技大学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可根据其章程和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的实施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自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

下一条: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