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我们 > 管理办法 > 正文
管理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确保理事会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是: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登记;

(三)理事会换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专项基金的设立;

(七)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八)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项目连续持续两年以上,或项目资金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或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捐赠财产的使用,或理事长认定的重大支出);

(九)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十)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十一)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十二)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应经基金会办公室提交报告,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体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视性质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五) 基金会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六)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基金会秘书处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重大调整,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八) 基金会举办、参与外事活动,如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境外学习访问和考察活动等,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基金会进行重大资产投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基金会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须报告理事会、监事,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十一)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十二)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山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自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

下一条: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