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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社会捐赠项目冠名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筹资机制,争取更多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建设及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保障学校和捐赠人双方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青岛科技大学开展公益性捐赠的各类项目的冠名,由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冠名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尊重捐赠者意愿;

3.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符合立德树人要求,契合学校文化。

第四条 冠名要求

1.冠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涉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冠名可同时使用该地区官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2.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词语;

3.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词语;

4.名称一般不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冠名范围

1.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图书馆、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学术报告厅、美术馆、礼堂或会堂、会议室、教室、阅览室、教职工或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

2.景观类:广场、湖泊、雕塑、绿化景点等;

3.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4.奖(助)学金类: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专项奖学金、学科竞赛等;

5.奖教科研类: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教师科研基金、青年教师研究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等;

6.创新创业类:创新、创业、创客基金等;

7.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

8.经学校批准的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9.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冠名标准及期限

捐赠项目的冠名标准以本条款为准,冠名期限由学校和捐赠人根据本条款协商确定。捐赠财产的价值以捐赠时双方认可的实际价值、公允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本条款之外的其他捐赠项目的冠名标准和冠名期限由捐赠人和基金会协商确定。

㈠建筑、景观类

1.一次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景观造价1/2者(以双方认可的当期评估造价为准),可协商获得该建筑、景观的永久冠名权;

2.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景观造价1/4者(以双方认可的当期评估造价为准),可以协商获得5年期限的冠名权;

3.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景观造价1/3者(以双方认可的当期评估造价为准),可以协商获得10年期限的冠名权;

4.阶段性冠名的捐赠应在五年内完成,每年捐赠额不应低于捐赠总额的1/5,冠名起始时间为第一年捐赠到账时间。在协议执行期内,捐赠方若中途变更捐赠总额的,协议终止。双方需重新按照新的捐赠额签订新的协议,并重新计算冠名期限。

在协议执行期内,任何一年的捐赠金额如未到账,协议终止,阶段性冠名同时终止。原捐赠方后续愿意捐赠的,学校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接收捐赠,如学校决定接收捐赠,双方需重新签订新的协议,并重新计算冠名期限。

阶段性冠名期满,如原捐赠人愿意继续捐赠该项目的,同等条件下,冠名权优先给予项目原捐赠人,但冠名内容发生变化的,不享受该优先权。

㈡实验室类

1.一次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实验室设备或软件投资总额1/2者,可协商获得该实验室的冠名权,冠名期限最长至该实验设备或软件正常使用寿命结束为止,具体冠名期限由学校和捐赠人协商确定;

2. 一次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可协商获得该实验室10年非独占冠名权。

㈢奖教科研、创新创业类

1.奖教科研、创新创业类:捐赠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冠名权;其他小额捐赠将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

2.该类捐赠的冠名期限为奖教科研、创新创业等项目存续期间。捐赠项目期满,如原捐赠人愿意继续捐赠该项目的,同等条件下,冠名权优先给予项目原捐赠人,但冠名内容发生变化的,不享受该优先权。

㈣留本基金类

留本基金类冠名由基金会与捐赠人(或捐赠人委托的合法代理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冠名,一般按下列规范取名:青岛科技大学+AA(一级名称)+BB(二级名称)+CC(三级名称)

1.AA(一级名称):经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公司名等冠名;如软控,金宇,青岛银行等。

2.BB(二级名称):表明该项目区别于其他捐赠项目的功能名。例如学术、科技、人文、音乐、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班级等。

3.CC(三级名称):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类中,点状通名: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山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例如:建筑类(青岛科技大学弘毅教学楼);奖(助)学金类(青岛科技大学北京校友会励学金、青岛科技大学“金宇杯”实用技术大赛奖励金);创新创业类(青岛科技大学贝尔特创客基金)等。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八条 冠名程序

1.冠名申请:捐赠方向基金会提交冠名申请,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冠名方案等。捐赠项目冠名的初审工作由基金会负责。

2.研究决定:经基金会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确定冠名方案,并提交理事会研究。其中,特别重大的捐赠项目冠名,需召开理事会讨论后提交校务会研究确定。

3.公示落实:捐赠项目冠名申请通过后,由基金会负责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落实,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如有必要,可以举行捐赠冠名仪式。

4.未经批准的捐赠项目冠名申请,由基金会根据学校相关意见向捐赠者反馈。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建筑、景观、实验室类等冠名需设置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由学校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条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科技大学冠名立碑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09]9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