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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为青岛科技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捐助。为表示对社会各界的感谢,根据《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捐赠者,无论何种形式、数额大小,学校采取以下方式致谢:

1.制作捐赠特别纪念册,收入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捐赠具体情况,按年度存入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2.对于捐赠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学校将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第二条 根据捐赠具体情况和捐赠者意愿,经协商研究,学校也可采取以下方式致谢:

1.冠名类和留名类:捐赠者进行冠名和留名的具体内容须符合学校要求。可以采取建筑物冠名、广场冠名、相关场所冠名、系列活动赞助冠名,人文景观留名、纪念雕塑留名、立碑留名、在设施设备上标牌留名等方式进行。具体按照以下执行:

⑴捐赠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者,可冠名功能性小品、导向栏和宣传栏等。

⑵捐赠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者,可冠名一间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多媒体教室、会议室、学生活动中心活动室等;

⑶捐赠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者,基座铭刻捐资人姓名、简介或捐资单位名称、简介;

⑷捐赠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者,可冠名校内小型建筑物一座、小型广场、大型主题雕塑、景观性雕塑、纪念性雕塑等;

⑸捐赠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者可酌情冠名校内道路、中型建筑物、广场等;

⑹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者可协商冠名校内大型建筑物、主干道或校园湖泊等。学校将为冠名企业、个人在其冠名建筑物旁显著位置立碑铭刻企业或个人简介。

⑺园林绿化类捐赠根据具体的树种及区域商定捐赠价格及冠名立碑方式。

⑻纪念专题捐赠和专项庆典活动捐赠根据纪念专题和庆典活动具体内容和捐赠金额确定活动冠名的具体方式。

⑼引进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按照办理过户时的实时价格确定价值,或直接变现后确定价值;引进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文化景观建设、园林绿化等项目捐赠,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价值。引进实物形式的捐赠,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上述捐赠在确定价值后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冠名或留名。

2.宣传类:此类方式需根据捐赠者意愿,征得捐赠者同意后进行。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可在基金会网站、基金会刊物等上公布。对于捐助学校的突出贡献者,学校可以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也可利用校内外公共场所广告、活动现场横幅、纪念册、纪念品、印刷品、专题展示会等形式进行宣传。

3.荣誉类:如授予荣誉校友、荣誉教授等。

第三条 对于大宗捐赠,学校可以举行专门捐赠仪式。

第四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五条 未尽事宜由捐赠方与学校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根据捐赠方意愿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自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