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学校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的财务负责人由一名副秘书长担任,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由其负责。基金会设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和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未列入年度支出预算的临时性开支应由秘书长撰写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支出或理事长认定的重大支出,须经咨询顾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签字支出。
第十五条 业务活动支出
定向捐赠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需经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基金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业务活动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管理费用等,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支付。
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的支付
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签字支付。
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规定》,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基金会的财务部负责编制,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理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并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公益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自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