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以下简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的管理部门,由秘书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基金会财务部门是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的管理部门,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
第四条 印章启用后需填写印章备案表,并上报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秘书长对基金会印章负有监管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专用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基金会理事长及公安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条 重要材料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齐年盖月。
第七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秘书长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申请,由印章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基金会印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公文公函、项目申报书(表)、基金会捐赠业务合同或协议、捐赠证书、内部证件等方面。
2.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基金会印章对外签订除捐赠业务外的其他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严禁在白纸文书、空白证书上加盖印章。
3.专用印章是基金会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列明的使用范围。
4.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属于基金会的公务章,代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法定代表人专用章日常仅限用于财务工作范围,其他情况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本人同意。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秘书长、理事长签名的签发文稿,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2.凡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用印,要经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核签名,报秘书长审批,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3.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捐赠协议、合同,需经立项批复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用印。
4.基金会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秘书长审批,方可用印。
5.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部门监印人员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刻制、使用印章,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自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