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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基金项目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高效地管理和监督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益基金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基金会正式发布文件批准设立的,由基金会直接管理或授权学校各二级单位管理的公益基金项目。

第三条 公益基金项目的统筹管理由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指定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主要包括:项目的申请设立与撤销,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的年检、审计、评估,为项目的收支、运行提供配套服务等;项目管理部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运行情况。公益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各依托单位成立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向各单位项目领导小组授权管理的事项包括:

(一)制订、执行公益基金项目的实施办法、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工作计划等,提报年终决算和工作总结;

(二)公益基金项目的宣传推介和受赠的协商、洽谈;

(三)接受或拒绝捐赠人向公益基金项目的捐赠,签订、执行或终止执行捐赠协议;

(四)公示公益基金项目的收支、运行、管理等情况,并向捐赠人反馈;

(五)项目领导小组及内设机构的换届、调整、改选和相关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六)研究决定5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单笔公益活动支出。

第五条 为便于更加规范透明地管理公益基金项目,基金会理事会建议有条件的项目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研究授权管理事项和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根据《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使用规定》,所有公益基金项目的捐赠财产由基金会统一归口管理,各依托单位在接受捐赠财产及使用公益基金时,无论是否属于授权管理事项,均应按流程到基金会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报送《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公益项目支出登记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实施。

第七条 公益基金项目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业务活动支出须报基金会审批后方可执行。根据《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公益基金项目中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支出或理事长认定的重大支出,须经咨询顾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签字支出。

第八条 公益基金项目的管理费用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根据《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经基金会核准后,报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筹资费用由公益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 建立公益基金项目预决算制度

每个公益基金项目都应建立预决算制度,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并严格遵照执行。每年3月15日前,公益基金项目领导小组应报送当年度的项目收支预算和工作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核准后,授权执行。同时,项目领导小组还应报送上年度的项目决算和工作总结,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汇总纳入年度工作报告,统一接受年检、审计。

第十条 所有公益基金项目接受上级管理机关、基金会监事、捐赠人以及广大师生、校友、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十一条 公益基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财务制度和基金会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资助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助金用途。对违背捐赠协议和相关制度、规定使用资助金的行为,基金会和捐赠人有权强制收回资助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