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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广泛聚集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学校各类接受社会捐赠工作,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捐赠双方

1.捐赠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广大校友、在校师生员工。

2.受赠人: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捐赠原则

1.自愿性原则。捐赠是捐赠方的自觉行为,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2.公益性原则。受赠方要坚持专款(物)专用,捐赠资金或实物的使用尊重捐赠方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一律不准挪作他用。

3.无偿性原则:捐赠是无偿的,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学校对捐赠人不给予任何物质性回馈。

4.有条件公开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捐赠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捐赠方式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的具体方式如下:

1.现金捐赠方式:含人民币和外币,外币可按照实时汇率兑换成人民币。

2.实物捐赠方式: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子设备、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各类图书资料等。

3.项目捐赠方式:含奖学金、助学金等以具体项目为载体实施的捐赠,具体项目捐赠类型见本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项目捐赠类型

项目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1.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校内建筑物、实验室、学生公寓、校区公共设施等)。

2.校园文化景观建设(校内大型主题雕塑、景观性雕塑、纪念性雕塑、亭、廊、壁、庭院、园景、功能性小品、导向栏和宣传栏等)。

3.冠名楼宇、场馆、广场、校园道路等。

4.园林绿化类捐赠。

5.校庆等纪念专题捐赠和庆典活动捐赠。

6.奖教助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等)。

7.科研创新基金(学生创新实践基金、教师科研基金、专项合作发展基金等)。

8.根据捐赠方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类型。

第五条 捐赠价值

1.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按照办理过户时的实时价格确定价值,或直接变现后确定价值。

2.接受的实物捐赠,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3.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文化景观建设、园林绿化等项目捐赠,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价值。

4.捐赠价值的确定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管理

1.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2.所有接受的社会捐赠均统一由基金会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和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填写《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后按规定办理财务等相关手续。

3.捐赠方可以以个人或企业名义,或(校友)以原学院、班级、地方校友会为单位,或(师生员工)以学院、部门为单位进行捐赠,在基金会办理相关手续。

4.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学校捐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注明“捐赠”字样及捐赠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境外捐赠物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5.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6.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由基金会负责,捐赠项目由基金会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鸣谢方式

凡捐赠者,无论何种形式、数额大小,学校将以收入捐赠纪念册永久存入档案馆、颁发捐赠纪念证书、根据捐赠者意愿公开宣传等方式致谢。

第八条 附则

1.未尽事宜由捐赠方、受赠方、受益方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根据捐赠方意愿协商解决。

2. 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3.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自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基金项目授权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