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作为学校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统一负责受理捐赠申请、签署捐赠协议及接受资产移交等工作。资产接受后的有关事宜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受赠方协助完成。
第三条 基金会严禁接收以下非货币性资产:产权不清或权属有争议的;破损老化、维护或处置成本过高的;专业属性过强且用途局限难以实现公益价值的;存在安全或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禁流通、限转让或需特殊许可的;价值难评估或流通性差的;与公益宗旨不符等的资产。确有特殊价值的,需经理事会与第三方评估后审议接收。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捐赠方应保证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来源正当合法,且享有处分权,无权利瑕疵。基金会接受可提供有关价值凭证(如发票、报关单、评估报告等)且需开具捐赠票据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受赠单位与捐赠方初步达成捐赠意向后,应向基金会提交初步意向信息(包括资产类型、用途、价值估算等),基金会初步评估是否符合其宗旨。经基金会初步评估认为可行的,受赠方在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申请,并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
第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认定,须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关于价值确认的相关规定。受赠方对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建价值认定专项小组开展评估,或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最终形成客观、规范、完整且具有法定效力的价值认定报告。入账价值的具体确认方法如下: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所接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所接受的文物资源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亦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四)所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亦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上述公允价值的确认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本项所指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 捐赠资产的验收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限定性用途捐赠:由受赠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受赠单位应向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专业验收。
(二)非限定性用途捐赠:由基金会负责组织验收。基金会应向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专业验收。
验收时,由受赠单位联系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派专人参加,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基金会代表、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受赠单位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必要时)、受赠单位资产管理员。验收应依据捐赠协议约定的资产种类、质量、数量、规格等进行。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受赠单位对受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及时到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备类: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捐赠设备的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在捐赠协议中详细载明,后续的维护保养、维修升级等费用承担主体及方式,必须在捐赠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确保设备使用周期内的管理责任清晰。
(二)图书类:归口管理部门为图书馆。仅接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出版社图书。
(三)文物与艺术类: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馆。捐赠方需提供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合法来源证明,确保文物和艺术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文物类由档案馆建档保存,艺术品由艺术学院策展或收藏。
(四)工程建设类: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捐赠方需提交建设方案,明确施工标准、验收流程及产权归属。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全程监督施工质量,捐赠方有权参与重要节点验收。工程竣工后,审计处和受赠单位联合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工程建设类捐赠在工程竣工后,产权归青岛科技大学所有,捐赠方需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工程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后续维护等费用的承担应在捐赠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五)药品、医疗器械类:归口管理部门为校医院。捐赠方需提供由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证明,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文件,确保捐赠物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对于特殊药品、高风险医疗器械,捐赠方还需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操作规范等资料。
(六)数据、软件类:归口管理部门为网信办。捐赠的数据需确保来源合法,且不涉及侵犯第三方权益;软件类捐赠需附有效的版权授权书,明确授权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确保软件的合法使用。
(七)其他类:根据受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具体用途,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于所有捐赠物资,捐赠方均需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如质检证明、使用说明等,确保物资符合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 对资产完成认定与验收后,应先通过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手续,建立资产电子档案;再通过基金会财务平台完成入账流程。
办理非货币性资产出库时,须先通过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资产出库需严格依照捐赠协议执行,全面遵循捐赠方意愿向受赠单位明确资产使用要求,并按出库单内容将非货币性资产完整交付。受赠单位清点资产确认无误后,在基金会项目管理系统中完成出库操作,再通过基金会财务平台办理支出手续。
第十条 关于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相关手续办理,受赠单位须严格依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受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严格按协议用途使用,各受赠单位应配合基金会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修订稿由三届七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青岛科技大学捐赠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大字〔2022〕1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