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①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
②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③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慈善法》第一条
二、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于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慈善法》第二条
三、慈善活动定义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①扶贫、济困;
②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③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④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⑥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法》第三条
四、参与慈善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慈善法》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慈善法》第六条
五、慈善组织定义及形式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慈善法》第八条
六、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②不以营利为目的;
③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④有组织章程;
⑤有必要的财产;
⑥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法》第九条
七、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要求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
八、公开募捐可以采取的方式
①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②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④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九、互联网募捐规范要求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慈善法》第二十七条
十、受益人的界定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法》第四十六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法》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慈善法》第六十条
十一、个人求助信息发布要求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