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发文(鲁财税[2012]103号)审核确认了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按照现行政策,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性捐赠享受如下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本基金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本基金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是山东省主管部门对我校基金会工作的认可,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各界支持和推动学校建设及教育事业发展。